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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工業企業制售安裝鐵塔徵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9-04-27 16:4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1999〕50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7-27
廢止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鐵塔安裝業務納稅問題的請示>(冀國稅發〔1999〕152號)收悉,關於工業企業制售安裝用於通訊,電信的鐵塔如何徵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工業企業生産銷售用於通訊,電信的鐵塔同時提供建築安裝勞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其取得的貨物及建築安裝勞務收入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對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鐵塔,其納稅地點的確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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