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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開展成品油零售單位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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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05-09
廢止失效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成品油零售單位(以下簡稱“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總局決定,自2005年6月份起對加油站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並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按月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
  對經批准跨地區或跨縣市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進行評估。
  二、加油站增值稅納稅評估,是利用金稅工程稽核系統成品油批發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購進資訊,並利用購、銷、存的邏輯關係,評估其申報資訊的可信度,即所謂“以進控銷”。按月開展對加油站增值稅的納稅評估。為開展此項工作,總局將統一下發加油站增值稅以進控銷評估軟體(以下簡稱以進控銷軟體)。
  三、省級國家稅務局資訊中心應于每月18日前採集評估所屬期本省成品油批發單位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並將採集完整的數據上傳至總局;于每月22日接收總局下傳的評估所屬期加油站購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後三天內採集所轄加油站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中的“期初庫存自購金額合計”、“本期出庫非應稅部分自用金額合計”、“期末庫存自購金額合計”數據和《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中“銷售金額(包括通過加油機和不通過加油機)”的本月合計數。
  如遇節假日,數據採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統數據傳遞時間順延。
  四、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完成數據採集後,利用以進控銷軟體系統對加油站的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銷售額差異率、稅收負擔率指標進行評定。指標異常的,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見附件2)。
  (一)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
  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下傳的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專用發票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加油站自行申報的自購油金額合計)×100%
  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1,屬於異常。
  (二)銷售額差異率:
  銷售額差異率=(評估所屬期測算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申報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申報的銷售額
  評估所屬期測算的銷售額=(評估所屬期“期初庫存自購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的專用發票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本期出庫非應稅部分自用金額合計”-評估所屬期“期末庫存自購金額合計”)÷(1-銷售毛利率)
  銷售額差異率<-5%或>5%,屬於異常。
  (三)稅收負擔率:
  稅收負擔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銷售額×100%
  稅收負擔率<本地區加油站平均稅收負擔率,屬於異常。
  銷售毛利率和平均稅收負擔率,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評估軟體系統評定異常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通過約談、舉證、實地查驗等方式驗證其異常情況。
  (一)約談、舉證
  1.與加油站主管財務負責人進行約談,重點了解內容包括:
  (1)評估期內油價調整情況或其他政策變動因素;
  (2)成品油銷售數量情況;
  (3)不同油品型號銷售收入情況;
  (4)自有車輛自用油情況;
  (5)代儲油業務,委託代儲協議有關內容;
  (6)成品油倒庫業務及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説明內容;
  (7)檢測用油情況;
  (8)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情況;
  (9)其他情況。
  2.與加油站採購人員進行約談,重點了解內容包括:
  (1)多渠道購進成品油情況;
  (2)當期成品油購進數量情況;
  (3)其他情況。
  (二)實地查驗
  經約談、舉證仍不能解除異常情況的,應進行實地查驗:
  1.通過查驗銀行對帳單、採購合同、運輸費用發票、入庫單等,核實加油站實際購進成品油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2.採取技術手段查驗不同型號成品油的庫存數量,核實加油站的實際庫存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並記錄庫存數量;
  3.通過查驗《加油機日銷售油品臺帳》和其他銷售記錄,核實加油站的實際銷售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4.通過查驗自有車輛數量和用油情況,核實加油站的實際扣除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其相應的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5.通過查驗委託代儲油協議、成品油倒庫業務情況,核實加油站的實際扣除數量與申報數量是否一致。
  對經省級或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批准,跨地區或跨縣市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約談或實地查驗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加油站所在地稅務機關代為約談或實地查驗,並反饋其結果。具體執行辦法可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六、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對加油站增值稅實施納稅評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確的事項,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的規定執行。
  七、開展加油站納稅評估工作,是總局探索對零售環節增值稅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國家稅務局應高度重視,各部門要同心協力、相互配合,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下級稅務機關開展加油站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各級資訊中心要做好以進控銷軟體系統的技術支援工作。
  為及時掌握加油站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情況,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于每月20日前將《加油站增值稅納稅評估情況表》(見附件3)報送至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1.相關公式説明
     2.納稅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
     3.加油站增值稅納稅評估情況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相關公式説明:

  一、成品油購進金額差異率計算公式説明
  1.“下傳的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的專用發票金額合計”,指總局下傳的評估所屬期成品油零售單位從成品油批發單位購進成品油的金額;
  2.“評估所屬期成品油零售單位自行申報的自購油金額合計”,指成品油零售單位在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中的“本期入庫自購金額合計”。
  二、銷售額差異率計算公式説明:
  1.“評估所屬期申報的銷售額”,指成品油零售單位在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中“銷售金額”欄(包括通過加油機和不通過加油機)本月數合計;
  2.評估所屬期“期初庫存自購金額合計”,指成品油零售單位在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中的“期初庫存自購金額合計”;
  3.“評估所屬期成品油批發單位的專用發票金額合計”,指總局下傳的評估所屬期成品油零售單位從成品油批發單位購進成品油的金額;
  4.評估所屬期“本期出庫非應稅部分自用金額合計”, 指成品油零售單位在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中的“本期出庫非應稅部分自用金額合計”;
  5.評估所屬期“期末庫存自購金額合計”,指成品油零售單位在評估所屬期自行申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中的“期末庫存自購金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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