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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准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7-2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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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4〕1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4-12
廢止日期:2009-02-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輸費用和收購廢舊物資准予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現就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産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二,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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