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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商業環節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7-2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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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8〕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1-09
廢止日期:2009-02-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編者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現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有兩個標準:一是按照年銷售額劃分,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二是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視為一般納稅人.因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業企業以財務核算健全為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增加了稅收管理的難度.鋻於商業環節異常納稅申報絕大部分發生在小型商業企業的一般納稅人中,為便於徵收管理,減少收入流失,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對一般納稅人的審查,對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小型商業企業原則上不要以財務核算健全為由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應按小規模納稅人徵稅.
    採取上述措施,有利於保證增值稅制度在商業企業的實行,有利於加強對專用發票的管理,也可增加稅收收入.以上意見,請即佈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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