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後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票何時開具,其所註明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的文件。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經國務院批准,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為7%.凡1998年7月1日以後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票何時開具,其所註明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