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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2-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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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1-24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一條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産品、冶煉中間産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

  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並申請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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