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政策,公平稅負,現就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製乳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産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産的滅菌乳,均屬於初級農業産品,可依照《農業産品徵收範圍註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2010)生産的調製乳,不屬於初級農業産品,應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