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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液體乳增值稅適用稅率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7-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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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7-06

狀態:全文有效

  為明確政策,公平稅負,現就巴氏殺菌乳、滅菌乳和調製乳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産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産的滅菌乳,均屬於初級農業産品,可依照《農業産品徵收範圍註釋》中的鮮奶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2010)生産的調製乳,不屬於初級農業産品,應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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