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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7-2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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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7-15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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