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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06-1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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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6-01

狀態:全文有效

  為加強管理,現將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

  (二)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係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政策解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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