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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産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10-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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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2〕7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9-2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三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産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農産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産品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産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産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産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産品。

  二、從事農産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産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産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産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産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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