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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3-07-0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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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6-21
廢止日期:2014-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規定執行。

  二、提供應稅服務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其小規模納稅人資格適用條件,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三條第三款:“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規定執行。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式,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21日

 

  政策解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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