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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重慶江北等5家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8-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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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11〕12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12-28
廢止日期:2013-08-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42號。

上海、重慶、青島、江蘇、浙江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民用航空局來函,要求明確重慶江北等5家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慶江北、杭州蕭山、青島流亭和南京祿口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在海關批准的保稅倉庫有效期內,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民航國際航班銷售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油。

  二、從2011年4月28日起,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虹橋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在海關批准的保稅倉庫有效期內,繼續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民航國際航班銷售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油。

  三、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應就海關批准的保稅倉庫有效期情況,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對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的上述保稅倉庫,按照上述規定向民航國際航班銷售進口保稅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國際航班使用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事宜的通知》(財稅[2009]13號)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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