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鼓勵利用太陽能發電,促進相關産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現將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3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鼓勵利用太陽能發電,促進相關産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現將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