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10-08 08:40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財稅〔2013〕6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09-23
廢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鼓勵利用太陽能發電,促進相關産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現將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3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