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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11-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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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3〕7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3-10-24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後的《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見附件)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後,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匯總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四、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五、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於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六、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徵率

  預徵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七、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業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八、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佔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併就地補繳入庫。

  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及其他增值稅有關政策執行。

  十、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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