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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06-0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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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14〕1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5-1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徵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租賃企業申請退稅時,應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所繳納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格式見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附件:租賃企業進口飛機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租賃企業進口飛機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編號:主管稅務機關代碼+三位流水號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海關企業代碼

 

飛機進口時間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該納稅人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取得海關報關單(報關單號:______________)、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憑證號:______________),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元。

進項稅額抵扣情況

經審核,該納稅人上述海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稅額尚未申報抵扣。

其他需要説

明的事項

 

審核意見:

 

 

審核人:

      

復核意見:

 

 

復核人:

      

局長意見:

 

 

局領導:     (局章)

      

注:本表由進口飛機的租賃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並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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