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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7-2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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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6-2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廢止,第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廢止條款:第二條〔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根據國務院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的決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中“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徵收率徵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徵收率徵稅”。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中“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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