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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5-08-2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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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5〕9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8-10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優化農業生産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産資料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尿素産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序號

稅 號

化 肥 名 稱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鉀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鉀

3

31043000

硫酸鉀

4

31052000

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氫二銨

6

31056000

含磷、鉀兩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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