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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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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11-2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中的發票監製章調整。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作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係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有關係統技術方案見附件2。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人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稅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2.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技術方案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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