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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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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2-04
廢止日期:2018-06-1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廢止

 

  為認真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完善稅收分類管理,稅務總局決定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的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二、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未查詢到對應發票資訊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三、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保持不變,即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中。

  四、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簡化辦稅流程,將明顯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是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工作部署,精心組織做好宣傳、培訓等各項工作,及時、準確維護納稅人檔案資訊,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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