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徵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産的利用太陽能生産的電力産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徵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