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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續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7-11-1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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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7〕4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06-0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支援農村金融發展,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餘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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