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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推行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8-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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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7-11-13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70012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推行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修改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規範發票開具和使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開展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有獎發票的範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分期確定從事餐飲、住宿、娛樂和裝飾業的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並經過驗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

  下列普通發票不能參加開獎:(1)2017年12月1日前開具的普通發票;(2)票面金額(含稅)在50元(含)以下;(3)紅字普通發票;(4)代開的普通發票;(5)票面有“收購”字樣的普通發票;(6)開獎時已作廢的普通發票;(7)受票方為單位的發票不參與第二次開獎。

  二、開獎方式

  有獎發票實行兩次開獎。第一次開獎為即開式(包括單位和個人消費者),單筆獎金額最高不超過100元,最低獎金不低於5元。第二次為定期開獎(不包括受票方為單位的發票),最高獎金不超過40萬元,最低獎金不低於5萬元。

  三、兌獎管理

  (一)第一次開獎

  採取即開即兌方式,以電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寶)即時給付中獎者,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

  部分納稅人存在離線開票的情況,消費者上傳發票即時無法查驗的,搖獎系統將延時自動告知兌獎結果。

  (二)第二次開獎

  1. 採取定期(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微信、微網志和電子支付平臺等多種方式提前告知開獎日期)搖獎方式。

  2.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普通發票可進入第二次開獎:

  (1)參與第一次開獎的;

  (2)採集普通發票持有人個人資訊的;

  (3)購買方為個人的;

  (4)經過系統校驗通過的。

  3.兌獎方式

  (1)中獎者應在開獎結果公佈之日起60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指定地點兌獎,逾期未兌獎視為放棄。

  (2)兌獎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有獎發票系統採集的手機號碼、中獎發票,供稅務機關核對。中獎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的發票聯原件;中獎發票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應提供中獎發票版式文件的列印件。由兌獎者簽字確認後,兌獎者身份證明複印件、中獎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或版式文件的列印件,留存開獎的稅務機關備查。

  (3)兌獎者領取第二次開獎中獎獎金時,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兌獎方代扣代繳。

  (4)因玷污損壞等原因不能正確識別的普通發票不予第二次兌獎。

  4. 開獎結果公佈

  開獎結果現場公佈,並及時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指定的平臺對外公開。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費者選擇微信參與搖獎的,關注“上海稅務有獎發票”微信公眾號,進入“上海稅務有獎發票”微信公眾號後點擊 “發票搖獎”功能表進行搖獎。

  (二)消費者選擇支付寶參與搖獎的,進入支付寶“發票管家”,點擊“發票抽獎”功能功能表進行搖獎。

  (三)消費者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妥善保管。

  (四)消費者發現假發票或倒賣發票等行為的,可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稅務機關為舉報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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