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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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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7-11-26
廢止日期:2019-10-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範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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