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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4-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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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8-04-19
廢止日期:2019-05-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為做好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現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1。

  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項目”“10%稅率的項目”。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2。

  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説明第(二)項“各列説明”中第14列“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內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為:若本行第12列為0,則該行次第14列等於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為0,則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計算。計算後的結果與納稅人實際計提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按實際填寫。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明細)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明細)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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