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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07-1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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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發文日期:2019-06-28

狀態:全文有效

  為支援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發展,現就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一)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四)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産、土地,免征不動産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託固定場所設施,採取全托、日托、到府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託固定場所設施,採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産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比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第一條第(三十一)項規定,免征增值稅。

  (一)與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務行為簽訂三方協議;

  (二)向家政服務員發放勞動報酬,並對家政服務員進行培訓管理;

  (三)通過建立業務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員進行登記管理。

  五、財政、稅費徵收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與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建立資訊共用和工作配合機制,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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