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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09-1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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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08-31
廢止日期:2022-04-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進一步推進製造業高品質發展,現將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産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執行。

  六、除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39號公告執行。

  七、符合39號公告和本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直接送交同級國庫辦理退庫。稅務機關按期將退稅清單送交同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確保留抵退稅工作穩妥有序。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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