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經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本市增值稅起徵點的通知》(滬財稅〔2016〕77號)進行評估後,有關本市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需繼續執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本市增值稅起徵點的通知》(滬財稅〔2016〕77號)相應廢止。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增值稅起徵點,按照《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繼續執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本市增值稅起徵點有關規定的通知》(滬財發〔2021〕2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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