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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3-08-2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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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發〔2013〕7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發文日期:2013-08-0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各級海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異常”海關繳款書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海關繳款書入庫數據及時進行核銷,保障納稅人及時抵扣稅款。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資訊。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無“滯留”的,稽核系統每月1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資訊;納稅人上月稽核比對結果中有“滯留”的,稽核系統于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自動導出稽核比對結果資訊。

  (三)對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如納稅人有異議,應提交《“異常”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申請書》(附件1)申請數據核對,同時附海關繳款書原件。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數據核對申請書的15日內,向稅款入庫地直屬海關發出《海關繳款書委託核查函》(附件2,全國各海關聯繫方式可自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或撥打12360查詢),同時附海關繳款書複印件;稅款入庫地海關收到委託核查函後,在30日內以《海關繳款書核查回復函》(附件3)回復發函稅務機關。對海關回函結果為“有一致的入庫資訊”的海關繳款書,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以《海關繳款書核查結果通知書》(附件4)通知納稅人申報抵扣稅款。

  《海關繳款書委託核查函》編號為20位,第1至11位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第12位為“發”,第13至16位為年份,第17至20位為順序號。

  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不需向海關發函核查。

  二、海關需要對海關繳款書涉及的進口增值稅申報抵扣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的,可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出《進口增值稅抵扣資訊委託核查函》(附件5)。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委託核查函後,在30日內以《進口增值稅抵扣資訊核查回復函》(附件6)回復發函海關。

  《進口增值稅抵扣資訊核查回復函》編號為20位,第1至11位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第12位為“復”,第13至16位為年份,第17至20位為順序號。

  三、各省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本著方便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地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是加強稅收徵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障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順利實施。

  (一)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涉及納稅人申報納稅程式的調整,稅務機關要做好稅收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幫助納稅人及時掌握新辦法申報流程,告知納稅人在取得海關繳款書的當月向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數據,以免因納稅人仍然在取得海關繳款書的次月申報期報送數據而影響稅款及時抵扣。

  (二)創新服務手段,充分應用現代資訊技術,做好網路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等配套工作,方便納稅人按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異常”海關繳款書數據核對申請書

     2.海關繳款書委託核查函

     3.海關繳款書核查回復函

     4.海關繳款書核查結果通知書

     5.進口增值稅抵扣資訊委託核查函

     6.進口增值稅抵扣資訊核查回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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