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快遞企業,是指在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上述企業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支機構,以及上述企業或者上述分支機構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快遞末端網點。快遞末端網點,是指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經營網點。
本公告所稱快遞服務,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服務的業務活動,不包括快遞企業僅提供運輸服務的業務活動。快遞末端服務是指上述收寄、投遞服務。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務,是指快遞企業接受寄件人委託,完成快件下單、驗視、包裝、封裝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快遞企業對快件進行歸類、封發的業務活動。投遞服務,是指快遞企業將快件按約定方式投交到約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二、具有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路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路貨運經營,自行採購並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從事網路貨運經營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本公告所稱網路貨運經營,是指納稅人依託網際網路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不包括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資訊仲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路貨運經營者委託,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