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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08-2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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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8-22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將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一)“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

  (三)除製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

  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二、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稱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四、本公告所稱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佔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預收款是指採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收到的款項。

  同一計算期間內既取得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增值稅銷售額或預收款,又取得其他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且符合本條第一款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時,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第三條和第四條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等;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

  六、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後,納稅人再次滿足本公告規定的退稅條件,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連續六個月計算期間,與已核準留抵退稅申請不得重復計算。

  七、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一)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三)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本條第三項的進項構成比例,為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當年1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八、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留抵退稅;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對應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九、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十、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後,納稅人應當按照核準的留抵退稅款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退稅款後,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當在下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納稅人以隱匿收入、虛增進項稅額、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理完畢的留抵退稅申請,仍按原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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