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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範圍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4-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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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26〕3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4-13

狀態:全文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現就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稱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範圍事項通知如下:

  一、內地經“二線”銷往平潭與生産有關的貨物視同出口,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平潭的商業性房地産開發項目採購的貨物。

  商業性房地産開發項目,是指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産項目。

  3.內地銷往平潭不予退稅的其他貨物。具體範圍見附件。

  4.按相關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貨物。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附件:內地銷往平潭綜合實驗區不予退稅的貨物清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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