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非應稅交易等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屬於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作為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
(二)接受貨幣性資産或者非貨幣性資産捐贈;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發生應稅交易而取得違約金等收入;
(四)無償提供服務(不含無償轉讓金融商品);
(五)轉讓因自身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應收賬款等債權(不含有價證券);
(六)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取得,且與其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的收入或者數量不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屬於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不屬於增值稅法第四條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償轉讓股權(不含有價證券);
(三)持有股權(不含有價證券)取得的股息紅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價證券)取得的股息紅利;
(四)貨物期貨交易(不含實物交割環節)。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中的農産品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産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四、免征增值稅政策中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包括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以及其他依據有關規定設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
五、免征增值稅政策中的第一道門票收入,是指觀眾進入首道大門收取的門票收入,不包括在場館內部特定區域舉辦特別展覽、專場演出、臨時活動等收取的門票收入。
六、按照有關規定不徵收增值稅的資産重組業務,資産重組的接收方再轉讓資産重組涉及的金融商品,買入價以資産重組轉讓方的買入價確定。
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中取得的不動産和土地使用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抵債、資産重組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
八、一般納稅人選擇放棄增值稅優惠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增值稅優惠聲明,並註明放棄優惠的起始時間,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九、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進行分別核算,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不含稅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上分別註明的,以不含稅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等文件規定同時廢止,具體見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間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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