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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三十五

發佈時間:2009-12-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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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産,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産、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産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産期間資産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産的計稅基礎。
  「釋義」本條是關於資産的計量屬性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的內容,原內資、外資稅法對資産的計量屬性並沒有做直接規定。
  為了正確核算企業資産的成本和支出,有必要根據稅收徵管上的要求,對企業資産的計稅基礎和折耗提取辦法等做出相應規定。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可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産在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過程中,始終處於一個變動不居的狀態,各方面的屬性、自身的價值等都是在不停的變化之中,其計量屬性等始終要在稅務上有一個處理,據以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資産的計量屬性,從會計角度而言,反映的是資産金額的確定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産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産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産的餘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重置成本(又稱現行成本,是指按照當前市場條件,重新取得同樣一項資産所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以預計售價減去進一步加工成本和預計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凈值,通常用於存貨資産減值情況下的後續計量)、現值(是指對未來現金流量以恰當的折現率進行折現後的價值,是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一種計量屬性,通常用於非流動資産可回收金額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産價值的確定等)和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産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等。在各種會計要素計量屬性中,歷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資産或者負債過去的價值,而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以及公允價值通常反映的是資産或者負債的現時成本或者現時價值,是與歷史成本相對應的計量屬性。本條明確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産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企業資産的種類。
  企業資産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産、存貨等。根據不同的標準,企業的資産有多種不同的分類。如根據流動性,可以將資産分為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流動資産是指現金以及可以合理地預期將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者耗用的資産,主要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待攤費用等項目。非流動資産又稱長期資産,是指企業旨在生産經營中長期使用或者為某種目的而長期持有的資産,包括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長期債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如長期待攤費用)。我們對資産的分類與界定,在充分考慮與尊重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上的要求的基礎上,必須適應稅收屬性上的考量和要求,以減輕企業的核算、記賬經濟負擔,對個別之處,則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本身的特性,做相應調適。本條關於資産的分類與現行會計準則的分類沒有根本性的差異,只不過有些資産在準則中細分為幾類,但條例中將其歸為一類處理,如條例中的無形資産實際上包括準則中的無形資産、商譽和部分投資性房地産,條例中的投資資産包括準則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産、持有至到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條例中的固定資産還包括準則中的固定資産和部分投資性房地産;有些資産在準則中已有明確的分類,但條例中尚未給出一個統一的名稱,如準則中規範的油氣資産可跟條例中規定的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産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産之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産相對應。另外需要明確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所列舉的各種資産類別,其分類標準或者層次,從一般文義理解上,相互之間並非界限清楚、層次分明,如無形資産是以企業的資産有無實物形態為標準而做的界定,相對應的應該是有形資産,而固定資産、生物資産、存貨等又只是屬於有形資産下的一些具體類別,無形資産與固定資産、生物資産、存貨等不是同一分類標準層次上的分類。
  二、企業資産的計稅基礎。
  條例第一次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概念,這一概念在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外資稅法中是不存在的,但在某些稅收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中曾經出現過,接近於原稅法中的計稅成本概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收回資産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金額,稱作該項資産的計稅基礎。資産的計稅基礎是與資産的賬面價值相對應的。有時二者是一致的,但有時候二者也會産生差異。這主要是由於會計與稅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制定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潛在投資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決策資訊。其根本點在於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和資産的真實性。而制定稅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及時足額地為國家籌集財政收入,對社會和經濟發展進行適當調節,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其根本點在於防止企業少計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由於會計與稅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對於收入的確認、成本的扣除及資産的處理等,二者經常會産生差異,這種情況下,資産的計稅基礎與資産的賬面價值是不一致的。例如,企業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産,在資産負債表日會將持有期間發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來,增加資産賬面價值的同時,增加企業的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該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而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為其歷史成本。但其賬面價值卻是其歷史成本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餘額,因而與其計稅基礎就出現了差異。另如,企業擁有一項存貨,在擁有期間,由於市場因素變化,存貨的價格降低,企業按會計準則規定提取了存貨跌價準備,因而該存貨的賬面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存貨跌價準備。但按稅法規定,企業提取存貨的存貨跌價準備不能稅前扣除,因而該存貨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與其賬面價值産生了差異。再如,企業擁有一項固定資産,按直線法提取折舊,估計其使用壽命為15年,但按稅法規定其折舊年限最低不得少於20年,假如企業持有該項固定資産5年後將其處置,此時,該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會計準則提取的折舊,但其計稅基礎卻為其歷史成本減去按稅法規定可以計提的折舊,由於可以提取的折舊不同,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不同。
  與其他計量屬性相比,歷史成本在可靠性上具有優勢,如果在期末採用重置價格或者現值計價,不同的會計人員對這些概念會有不同的認識,會計處理的結果也可能大相徑庭,但歷史成本是發生交易時的實際成本,是由客觀經濟業務所確定的,不摻主觀因素,經得起檢驗。歷史成本會計在考核企業管理效率、設計激勵機制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之所以以歷史成本作為資産的計稅基礎,首先是考慮到歷史成本原則本身在會計上的可靠性和優勢性,其次是考慮到稅收徵管實踐的需要,因為只有歷史成本是固定的,若想用其他方法來確定計稅基礎,將考慮不同的人、不同的環境等多種因素,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同時花費的資源成本也較高,不利於稅收徵管。根據本條的規定,資産的歷史成本,是企業取得該項資産時實際發生的支出。與其他計量屬性不同,歷史成本強調:一是其計算時點是企業取得該項資産時,而不是企業取得資産後持有期間的價值;二是企業取得資産時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強調的是現實性,即便是企業取得資産時應當負擔的支出,不管出於何種原因,若企業最終實際上沒有兌付這種義務性支出,那麼這種所謂的“支出”是不被承認的,不得納入資産的歷史成本之中。鋻於目前我國各類資産市場價格決定機制不夠健全和完善的情況,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少,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量小等特定情況,本條例沒有採用按公允價值確定資産計稅基礎的方法。這也是多數發展中國家採用的做法。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授權,對於某些已具備完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資産,如外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貨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加緊研究對某些資産採用公允價值確定資産的計稅基礎的問題。
  三、計稅基礎的調整。
  企業持有各項資産期間資産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産的計稅基礎。歷史成本,強調的是在特定環境和時刻下,企業為取得該項資産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其數額是固定的,而且作為資産的計稅基礎,不得由企業自由調整,否則會嚴重侵蝕稅基。但是企業的資産基本上是一個長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費就消失的,也就是説資産對於某個持有者來説,有一個過程,而現實情況的複雜性,以及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正常需求,企業持有資産期間,資産本身發生變化是常態,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減值,若一概不允許資産計稅基礎的調整,將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産的變化,也無法滿足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需要對此有一個可以控制的調整可能,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企業經濟利益之間平衡。所以,本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産期間發生資産增值或者減值,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調整該資産的計稅基礎,也就是企業調整特定資産計稅基礎的前提為必須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這樣就在計稅基礎上,通過這個規定,企業與國家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


發佈日期:2008年09月2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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