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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09-12-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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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如何?
    答: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之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于1980年9月開徵的,至今已有25個年頭了。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不斷加強。特別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各級稅務機關以強化對高收入者調節為重點,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從而推動了個人所得稅收入連年持續快速增長,從1994年的73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億元,其原因:一是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增長較快;二是1999年國家對儲蓄存款利息恢復了徵稅;三是稅務機關不斷改進和加強了徵管;四是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使收入呈跳躍式增長。
    目前,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它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和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越來越被社會各方面所認同。但我們同時也清醒地看到,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還存在許多漏洞,其所應當充分發揮的調節作用還需要社會各方麵條件的配合和協調,而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這些社會經濟管理的環境的形成需要有一個過程,只有通過改革,不斷地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
    問:近年來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採取了哪些徵管措施?
    答: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堅持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標,以強化高收入者徵管為重點,全面改進和加強了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特別是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多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四個制度、建設一個系統、加強三個管理”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強化個人所得稅管理,即加快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建設個人所得稅管理資訊化系統,利用資訊化手段,逐步實現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對稅源的源泉管理。採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明確重點徵管對象,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幾年每年都下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通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適時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徵管。如1996年著重加強對金融、房地産、廣告、建築安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點稅源和高收入行業的徵收管理;1997年將演藝界明星、三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建築安裝業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職業者、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業主等列為重點徵管對象;2000年將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仲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作為個稅徵管的重點;2003年著重加強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房地産、三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足球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企業,以及大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徵收管理。二是制定完善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加強徵管的制度辦法。針對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走穴演出的演藝人員和體育明星、建築安裝業、廣告市場、境外所得、律師事務所等從業人員下發了一系列相關徵管制度及辦法;還明確了對股票期權、私人辦學、娛樂業從業人員所得等項具體徵管辦法。如針對個人投資者將個人和家庭消費支出打入企業成本和費用、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向其所投資企業借款等避稅手法,制定了規範和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措施,堵塞徵管漏洞。三是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管理。各地在推行全員管理的基礎上,普遍對當地高收入人員建立了檔案。據統計,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納稅人建立了檔案,有效地加強了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四是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專項檢查。從1994年起,各級稅務機關每年都組織1-2次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並將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為檢查的重點,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問:今後如何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答: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是一項複雜的綜合系統工程,個人所得稅雖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杠桿,但決非調節收入分配的唯一手段,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是獨特並且無可替代的,但同時又是有局限的。因此,為了進一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只有全社會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收入分配的規範和調節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須從以下三方面完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與分配作用:
    一是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要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著重抓好兩項工作:第一,儘快建立起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檔案體系,實施動態管理;第二,進一步推進代扣代繳明細申報工作,逐步擴大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的覆蓋範圍。要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在自行申報、建立檔案、稅法宣傳、代扣代繳、專項檢查、案件稽查等各徵管環節中,根據不同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辦法,提高管理品質。要繼續推進對稅源的源泉管理。認真落實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的制度,逐步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範圍。積極建立和落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重點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公安、文化、建設、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繫和合作,實現資訊資源共用。要儘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徵管資訊系統,對個人各項收入資訊進行收集和交叉稽核。
    二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有利於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外部環境的形成。如配合金融部門,加強現金管理,嚴格執行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大力普及和鼓勵使用信用卡消費;加快各銀行間聯網建設,實現資訊互聯互通;配合有關部門,規範職工工資收入管理,推行通過個人的銀行賬戶發放工資,將各種渠道發放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種形態的收入,依法納入個人所得稅徵管範圍;加強與金融、保險、證券、房地産、期貨等掌握個人收入情況的部門和單位的資訊溝通,為稅務部門及時掌握各种經濟往來和個人收入情況創造條件。
    三是進一步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應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分步實施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從長遠看,要建立起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科學、合理地簡化和調整綜合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表,調整級距,合理確定稅率,拓寬稅基,嚴格徵管。當前,應著力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適當調整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以減輕廣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二是進一步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範圍和推行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徵管力度,堵塞稅收漏洞。
    問:“費用扣除額”與“起徵點”是一回事嗎?
    答:“費用扣除額”與“起徵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是徵稅時允許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低於費用扣除額時,不用納稅;當個人收入高於費用扣除額時,則從收入中減去費用扣除額後,對餘額徵稅。“起徵點”是指開始徵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當收入達不到起徵點時,不用納稅;當收入達到了起徵點時,就要對收入全額徵稅。
    下面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説明。假定“費用扣除額”和“起徵點”的標準均為800元,稅率為5%,某人8月份取得工資750元,9月份取得工資1000元。由於該人8月份取得的工資不足800元,因此,不論在“費用扣除額”還是在“起徵點”的規定下,均不用納稅;9月份的工資超過了“費用扣除額”和“起徵點”的標準,應當納稅,按照“費用扣除額”的規定,需納稅10元[(1000-800)×5%],而按照“起徵點”的規定,則應納稅50元(1000×5%)。可見,“費用扣除額”與“起徵點”的具體含義有很大不同,兩者不能混淆。
    問:為什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定額扣除法”?
    答:“定額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徵管的特點,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所採用,並不是我國所特有的。所不同的是由於各國個人所得稅制不同,其相應的具體扣除項目和標準有所不同。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的是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而不是像一些國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再區別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不同情況確定其他單項扣除。我國之所以採用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不同於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實行的綜合稅制,而是採用了分類稅制,除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外,還對勞務報酬、財産租賃、特許權使用費等一些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二是我國目前有關社會配套條件不具備,稅收徵管手段還比較落後,難以準確掌握納稅人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基本情況;三是在採用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時,確定扣除標准考慮了一般家庭的情況,照顧到了贍養、撫養、就業、教育等因素。當然,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雖然簡單明瞭,但是存在照顧不到單個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弊端。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生活水準提高,以及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基本能夠掌握個人及其家庭情況之後,可以考慮設計更加合理的、符合不同納稅人具體情況的費用扣除辦法。
    問:調整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為什麼最終將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
    答:扣除標準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體現國家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具體研究確定扣除標準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以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支水準為基礎,兼顧地區差異;二是將扣除標準的確定與城鎮居民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結合起來考慮,保證老百姓基本生活水準不受影響;三是借鑒國際經驗,遵從稅收一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準。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6024元,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為7182元,按每人平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每人平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為13718元,每月為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從地區結構看,2004年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職工每人平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分別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考慮了我國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準,兼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別,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並有適當的前瞻性。
    第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始終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500個城市、5.5萬戶的家計收入統計調查的有關數據,按照現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佔總人數的比例約為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500元後,納稅比例將降至30%左右,納稅認輸減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標準調整後,收入越低,減負越多;收入越高,減負越少。這種政策效應符合個人所得稅立法宗旨,有利於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的積極作用。
    第三,統籌兼顧財政承受能力。據測算,將扣除標準定為1500元/月將減少財政收入230多億元。我國目前各地區財政狀況不均衡,東部地區財政實力強,中西部地區財政實力弱,因此,調整扣除標準還要兼顧各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需要説明的是,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中央財政從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財力,全部都用於地方主要是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因此,扣除標準定得過高,造成財政減收過大,影響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影響支援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財政資金來源。
    綜合上述考慮,《草案》提出了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立法機關進行了充分醞釀,進一步廣泛徵求了意見,並召開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意見,認為這個扣除標準是適當的,如能再適當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不足問題,更有利於與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的趨勢相適應,使法定標準更有適當的前瞻性,有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最終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按照這個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面進一步降至26%左右,財政多減收50億元左右。我們認為這個扣除標準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適當的。
    問:為什麼我國個人所得稅不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答:從世界範圍來看,確實有些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上採用“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徵稅方式,這樣稅收負擔更加公平、合理。但實行這種方式的前提,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是採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其次是全社會的法制建設水準較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再次是稅務機關有很強的稅收徵管能力,能夠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情況。如果不同時具備這三項條件而採用“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徵稅方式,就會産生巨大的徵管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同時還會産生新的不公平問題。從現實來看,我國要具備這些條件,還需要較長時間,因此,目前還不宜實行這種徵稅方式。
    問: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是多少?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嗎?
    答:有關媒體報道:“個人所得稅來自於工薪所得的比例為65%,工薪收入階層成為了納稅主體”。這裡需要説明,所謂65%的比例是不準確的。根據我們統計,1994年,我國工薪項目個人所得稅32.13億元,佔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為50.93%。這一比例與我國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構成及水準是吻合的。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城鎮居民,工薪階層是城鎮居民的主要社會群體,工資性收入是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4年,我國城鎮居民工資收入佔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達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構成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其次,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納稅人數不斷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水漲船高。據統計,1998年,全國職工每人平均年工資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相應地,1998年工薪所得納稅人次為1.09億人次,2004年上升為2.6億人次。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發達,其工薪所得項目收入比重較高,抬高了全國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廈門、南京等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近幾年都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5%以上。再次,徵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僅是個人工資單上的所得,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股票期權收入、購房、購車補貼等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都是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其收入統計在工薪所得項目中。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工薪所得佔50%左右,是與我國經濟發展水準、居民收入結構狀況和稅收徵管能力等實際情況相匹配的。
    在這裡,還要澄清一個不準確概念,即“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實際上,所謂工薪階層,就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人群。個人工資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階層並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資收入以幾十萬甚至百萬元計的已不鮮見,加上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的稅率,工資收入越高,稅率就越高,相應納稅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佔工薪所得項目納稅人的0.37%,繳納的稅款佔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的10.84%,佔個人所得稅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萬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萬人,佔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10.5%,繳納的稅款佔工薪項目稅額的51.99%,今年上半年,這部分納稅人數佔9.35%,繳納了工薪項目稅額的65.74%。廣東省的廣州市和佛山市2005年7至8月,年工薪收入8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佔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0.09%,卻繳納了工薪項目稅額的99.5%,其中,年工薪收入超過120萬元的納稅人繳納的工薪所得稅就佔79.64%。由此可以説明:一是工薪階層中不乏高收入者,對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調節發揮了重要作用;二是認為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對工薪徵稅就是不對高收入者徵稅的説法是不準確的,也不符合實際。
    問: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中有單項扣除嗎?
    答: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中除800元費用扣除額外,還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簡稱“四金”)的單項扣除。
    近幾年來,根據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要求和國家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進行了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為支援和配合這些改革措施的出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還做出了上述各項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産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這些優惠政策有利於調動企業和個人自主繳付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目前,個人繳納的“四金”佔到個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推算,每個人在繳稅時除了可扣除800元費用扣除標準外,額外還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提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後,上述“四金”准許扣除的優惠政策保留不變。
    問:為什麼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分類稅制?
    答:目前,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是採用綜合稅制模式,此外還有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兩種模式。一個國家採用哪種模式,與其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水準和稅收徵管水準有直接關係。綜合稅制相對於分類稅制更為公平合理,但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制建設水準和稅收徵收管理水準,尤其是需要普遍採用電腦對個人收入進行有效監控和徵收管理。目前,我國還不具備採用綜合稅制的相關條件,因此採用了簡單、透明的分類稅制。但是這一稅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利於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今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根據調節高收入的要求和現實的徵收管理水準,結合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模式的優點,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方向發展。
  


發佈日期:2006年10月1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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