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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市房管局關於本市房産稅試點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解答

發佈時間:2011-02-1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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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以來,稅務部門已對部分個人住房進行房産稅徵免認定,現就認定中的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問: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是如何認定的?

  答: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

  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二、問:本市居民家庭是如何認定的?

  答: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三、問:本市居民家庭中的成年子女如何認定免稅住房面積?

  答: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併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對已併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不得重復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內無住房。

  四、問:本市居住證是如何認定的?

  答: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

  五、問:對於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取得的住房,如何計算繳納房産稅?

  答:對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徵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規定計算確定房産稅徵免面積。

  六、問:居民家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後,有關的房産稅納稅事項如何處理?

  答: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産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並重新辦理房産稅納稅資訊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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