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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2-06-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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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明確外貿企業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目的

  近年來,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以下幾類特殊情形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一是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結果屬於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四是逾期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

  比照允許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總局此前也已在相關出口退稅管理文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銷貨方已經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09號)對前兩種特殊情況下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辦理退稅問題予以明確。考慮到目前出口退稅管理文件對其他兩類特殊情形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辦理退稅情況也應予以明確,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外貿企業可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為出口退稅申報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是對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申報要求予以明確。

  三是考慮到《公告》中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允許抵扣資料為稅務系統內部資料,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審核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時要認真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核對稅務機關內部允許抵扣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資訊、審核檢查資訊和協查資訊,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四是規定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貿企業取得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和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發佈日期: 2012年06月0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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