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內容是指什麼?
答: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執行。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持股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2013年1月1日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後,上市公司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答: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個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所稱限售股,是指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五、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包括哪些?
答: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
股票;
(二)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六)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八)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九)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併,個人持有的被合併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併後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六、股權轉讓形式包括哪些?
答: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股票;
(二)協議轉讓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四)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五)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六)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
方;
(七)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八)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七、案例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間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後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3: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例4:小劉于2013年5月24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該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4元,股權登記日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先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時小劉應繳稅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劉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間賣出全部股票,則持股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內(含1年),應補繳稅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