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2011年內辦理交強險續保手續並按原稅額標準已繳納2012年度車船稅的,其多繳或少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於本市車輛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具體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號)第十四條規定,在2011年內辦理交強險續保手續並按原稅額標準已繳納2012年度車船稅的,其多繳或少繳的稅款,可在以後年度投保交強險並繳納車船稅時,軋抵多繳的稅款或補繳少繳的稅款。納稅人要求辦理退稅的,由保險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本市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對相關車輛按上述辦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