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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4-1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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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已于20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對於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協定適用於哪些稅種?

  在中國,本協定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丹麥,本協定適用於國家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此外,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屬於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建築工程和諮詢勞務等活動如何認定構成常設機構?

  根據本協定第五條第三款,對於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如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超過十二個月,則構成常設機構;對於為勘探或開採自然資源而使用的裝置、鑽機或船隻,如其使用期超過十二個月,則構成常設機構;對於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僱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如果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而開展的活動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則構成常設機構。

  三、本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有何特殊規定?

  根據本協定第八條,國際運輸業務的附屬性活動所得,特別包括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飛機取得的利潤,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於運輸貨物或商品的集裝箱取得的利潤,屬於國際運輸所得。

  四、對締約對方居民從本國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限制稅率是多少?

  根據本協定第十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股息受益所有人,在其為公司(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其預提稅限制稅率為5%;在其他情況下,限制稅率為10%。

  根據本協定第十一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利息受益所有人,則利息的限制稅率為10%。

  根據本協定第十二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則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10%。但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屬於第三款第(二)項,則應對特許權使用費總額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數額為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0%。

  五、本協定執行後,國內法關於反避稅的規定如何適用?

  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三條,在與本協定不衝突的情況下,國內法關於反避稅的規定仍可適用。

  六、本協定的議定書是否與協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議定書也是協定的組成部分,與協定正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七、我國哪些機構在丹麥取得的利息可享受免稅的待遇?

  根據議定書第二條,我國以下機構在丹麥取得的利息可享受免稅待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締約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中國政府全資擁有的任何金融機構。

  發佈日期: 2013年04月1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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