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石腦油 燃料油生産乙烯 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
一、關於本公告發佈的目的
2013年2月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産乙烯 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以下簡稱2號通知)。該通知的主要內容:一是調整了國産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的退稅科目;二是明確劃分了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的退稅職責。由於上述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涉及納稅人退稅資格的備案、退稅資料的內容、申報時限以及稅務和海關部門退稅審核的內容、審批程式等一系列操作問題均需要相應做出調整,因此,經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公告,以利於退稅政策更好地貫徹執行。
二、關於退稅科目的調整
2號通知下發前,國産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消費稅退稅全部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2號通知下發後,將進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改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而國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仍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辦理退稅。
三、關於退稅職責的劃分
2號通知下發之前,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的審核退稅工作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2號通知下發後,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審核退稅的職責,按以下三種情形劃分:
(一)僅以自營或委託方式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進口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工作由進口地海關負責;
(二)僅以國産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國産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
(三)既以國産又以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國産油品的消費稅審核退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進口油品的消費稅退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後轉進口地海關復審並辦理退稅。
四、關於退稅資格備案的變化
原退稅政策規定,符合退稅條件的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的生産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 請退稅資格備案。根據新的退稅政策,本公告對退稅資格備案問題進行了調整,具體要求是:
(一)僅使用進口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涉及多個進口地的,應分別向進口地海關進行備案;
(二)僅使用國産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
(三)既使用國産油品又使用進口油品的使用企業,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資格備案。
五、關於退稅資料的調整
按照2號通知的規定,使用企業應對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的國産和進口石腦油、燃料油的領用存情況分別核算,並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和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因此,本公告對退稅資料重新進行了調整,具體情況是:
(一)原《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外購、耗用、庫存月度統計表》、《使用企業外購石腦油、燃料油憑證明細表》、《乙烯、芳烴生産裝置投入産出流量計統計表》的表式內容、填報要求、報送部門等內容發生變化;
(二)原《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申請表》改為《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
(三)新增了《生産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和《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進口消費稅退稅申請表》,退稅油品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已認證的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自動進口許可證原件或複印件等材料。
六、關於退稅資料中增加消費稅完稅憑證的問題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退庫申請書必須包括“原繳款書日期、編號、預算科目、繳款金額”等內容。因此,使用企業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 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和2號通知規定申請消費稅退稅時,必須提供外購油品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
七、關於免稅油品和含稅油品耗用劃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規定,使用企業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應先計算耗用定點直供的國産免稅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大於外購免稅油品數量,其超出部分的油品所含消費稅才能申請辦理退稅。由於使用企業通常存在一定的合理庫存,如果按先耗用免稅油品,再耗用含稅油品的順序劃分,將使得企業這部分庫存油品所含消費稅無法退還,佔壓了企業資金。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本公告對此項規定進行了調整,使用企業申請國産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不必先行計算扣除國産免稅油數量。
發佈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