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件”)規定,免稅飼料範圍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複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其中,配合飼料是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髮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産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9號,以下簡稱“609號令”)規定: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飼料。配合飼料是指根據養殖動物營養所需,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精料補充料是指為補充草食動物的營養,將多種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根據609號令,精料補充料生産企業在申請産品檢驗時,檢測報告上註明“精料補充料産品”,不再是“配合飼料産品”。雖然精料補充料與配合飼料的生産工藝和原料組成基本一致,但由於121號文件免稅飼料産品中未明確註明“精料補充料”,因此,基層稅務機關在執行時存在疑慮,請求明確精料補充料屬於免稅飼料産品。
二、為什麼説精料補充料屬於“配合飼料”?
對於該問題,我們徵求了農業部畜牧業司的意見。畜牧業司回函,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的主要成分和生産工藝一致,均為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經工業化加工配製而成,其目的是滿足養殖動物全面營養需要,只是使用對象和使用方法不同。精料補充料是一種為反芻動物提供營養的配合飼料,屬於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的範疇。根據農業部意見,我們印發該公告。
三、如何理解該公告?
理解該公告,應從以下兩點予以把握:一是精料補充料屬於121號文件中“配合飼料”範疇,屬於免稅飼料産品範圍;二是精料補充料産品申請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時,應按照121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第88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2013年08月1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