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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09-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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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

 

  一、發佈本公告的目的是什麼?

  具備香港居民身份是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本公告對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認定及相關程式做出明確,將所需資料表樣進行公佈,以便於安排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二、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是否一律都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

  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可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由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註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確認。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進行確認。僅在內地稅務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並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申請人,可要求香港稅務局開具居民身份證明。

  三、要求香港稅務局開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機關是否一定要向香港稅務局提出書面需求?

  需要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主管機關應向香港稅務局以書面形式提出開具證明的需求。

  四、內地稅務機關對香港稅務局開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能否認可?

  內地稅務機關對香港稅務局開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應予認可。如果內地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仍有懷疑,有權對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若發現與事實不符,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判定。或將情況提交稅務總局,向香港稅務局求證。

  發佈日期: 2013年09月1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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