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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3-10-2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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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明確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的徵管辦法,並由總局發佈各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郵政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為保持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徵管政策的一致性,便於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的管理,參照國稅函[2010]184號文件的規定,明確了郵政企業的所得稅徵管辦法。同時公佈其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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