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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

發佈時間:2014-01-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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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免稅政策享受範圍?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不包括報紙、期刊、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為批發、零售環節,不包括印製、出版環節。

  二、納稅人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後,在發票開具、會計核算等方面有何具體要求?

  納稅人從事圖書批發、零售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兼營應稅(如期刊)、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稅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用於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兼營應稅、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增值稅免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享受增值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合計

  三、納稅人應如何辦理圖書批發、零售增值稅免稅申報手續?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備案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減免稅核定,納稅人當月即可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申報品目進行免稅申報。

  四、文件下發前納稅人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應如何辦理抵減或退稅?

  納稅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圖書批發、零售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並申請對多繳的增值稅抵減以後月份應納稅額或退稅。納稅人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銷售圖書開具的普通發票複印件(未開具發票的應提供情況説明);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説明(一般納稅人提交)。

  納稅人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通過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無法將該份專用發票追回,則該筆銷售額不得享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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