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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英新稅收協定及其議定書生效執行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01-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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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産收益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已經于2013年12月13日生效,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國執行。現對中英新稅收協定中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新協定適用於哪些稅種?
     根據本協定第二條第三款,在中國,本協定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英國,本協定適用於所得稅、公司稅和財産收益稅。此外,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建築工程和諮詢勞務等活動如何認定構成常設機構?
     根據本協定第五條第三款,如果締約國一方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持續時間超過連續12個月,則在締約國另一方構成常設機構。
     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僱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如果該性質的活動(或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則該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構成常設機構。
     三、新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有何特殊規定?
     根據本協定第八條,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利潤範圍有所擴大,包括船舶或飛機的光租收入,以及和集裝箱及相關運輸設施的租賃收入等,但限定為伴隨船舶和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而偶爾發生的業務收入。
     四、新協定的股息條款有什麼新內容?
     根據本協定第十條,股息的限制稅率分為三檔,即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二)如果據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資工具直接或間接從投資于第六條所規定的不動産所取得,在該投資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來自於上述不動産的所得或收益免稅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5%;
     (三)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此外,本條第三款還規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及其機構,或者是締約國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全資所有的其他實體,則該股息在締約國一方免稅。
     五、利息條款的協定待遇體現在哪些方面?
     根據本協定第十一條,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此外,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由締約國另一方的政府、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政府機構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實體取得的利息,或者由締約國另一方任何其他居民從其由締約國另一方的政府、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政府機構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實體提供資金、擔保或保險的債權取得的利息,應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免稅。
     六、新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什麼變化?
     根據本協定第十二條,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所支付的租金的實際限制稅率降至6%。
     七、如何處理國內法關於反避稅的規定與本協定的關係?
     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三條,在與本協定不衝突的情況下,國內法關於防止逃稅和避稅的規定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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