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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投資情況下判定受益所有人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4-05-0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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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曾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別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在這兩個文件的基礎上,本公告對委託投資情況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做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現對本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 相比其他投資方式,委託投資最大的特點是什麼? 

  本公告所指的委託投資是指非居民將自己擁有的資金直接委託給境外專業機構,由境外專業機構向居民企業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的情況。相比其他投資方式,委託投資最大的特點是應由非居民取得投資收益並承擔投資風險,境外專業機構一般僅就其提供的委託投資服務收取服務費或佣金,但不承擔投資風險。 

  二、 投資鏈條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費用或取得的報酬與投資收益有關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委託投資情況下,投資鏈條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費用或取得的報酬一般與投資收益無關,但如其費用或報酬與投資收益有關,則該部分費用或報酬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非居民可就其取得的投資收益部分申請享受協定待遇,進而按照本公告規定對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判定。 

  三、 稅務機關作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能否更改? 

  在非居民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後,稅務機關可通過資訊交換向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核實其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如通過資訊交換或其他方式發現非居民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非居民本不應當享受協定待遇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原認定結果作出更改,並按照徵管法和國稅發[2009]124號文的規定處理。 

  四、 申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非居民需要提供很多資料供稅務機關審核,如何能減輕非居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負擔? 

  本公告規定,符合協定股息或利息條款免稅待遇規定的非居民,其就同一架構、相同的投資鏈條各方、相同的投資合同或協議取得的投資所得,可在三年內免於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重復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請,以減輕非居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負擔。但是,如果與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相關的資訊發生變化,非居民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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