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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操作指南

發佈時間:2015-03-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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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明確,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辦理過任何登記手續,該怎麼辦?

  答:扣繳義務人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既沒有辦理過稅務登記也未辦理過扣繳義務人登記的,應先按規定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

  二、問:第67號公告要求,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具體指那些內容?

  答: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應包括股權轉讓雙方資訊(如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情況(如股權基本資訊、企業資産狀況、約定對價金額、具體交易形式、工商變更時間、對價支付時點、後續收入或賠償等),以及涉及股權轉讓的其他情況。

  三、問:因故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該怎麼辦?

  答:扣繳義務人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

  四、問: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應該怎麼辦?

  答:納稅人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五、問: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屬於第67號公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情形的,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

  答: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其提供的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對於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的證明材料無法證明其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六、問: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或因申報的股權原值、合理費用偏高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

  答: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原值、合理費用明顯偏高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對其提供原值和費用憑證進行核實。對於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或提供的憑證無法證明合理性與關聯性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進行核定。

  七、問: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東變更情況説明。股東變更情況説明具體涵蓋那些內容?

  答:股東變更情況説明包括股權變化的股東資訊(如股權變動股東的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企業股權結構變化情況(如股權變化的緣由,變動數量,對應價格,完稅情況等)以及涉及股東變更相關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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