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拉動有效投資、促進産業升級、加快發展“中國智造”,9月16日,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方案,決定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範圍。根據國務院決定,9月1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製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對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範圍和相關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為保證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有效落地,結合現行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規定,制訂了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和徵管要求,保證政策有效貫徹實施。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將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範圍擴大到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
為加大對傳統産業投資的支援力度,激發企業投資和設備更新改造的積極性,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公告規定,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要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考慮到適用本次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涵蓋面廣,為增強政策確定性,便於具體操作,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採取目錄式的管理方式,在財稅106號文附件中直接列明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的具體行業範圍和代碼。公告同時明確,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文附件規定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範圍”執行。
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第一條同時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二)明確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
此次進一步擴大加速折舊政策範圍至輕工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較少,為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政策支援力度,根據財稅〔2015〕106號文規定,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區分單價是否超過100萬元,分別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政策。
(三)明確政策適用範圍限定在2015年起新購進的固定資産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管方式。考慮到政策適用範圍如擴大到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産,將會給企業帶來複雜的會計調整工作,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政策適用範圍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
(四)明確優惠政策的加速折舊方法
公告第三條、第四條對財稅〔2015〕106號和本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方法作了具體明確,即企業按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
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明確優惠政策加速折舊方法選擇權
按照現行規定,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很多項,如對企業高腐蝕、強震動的固定資産允許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去年以來對生物藥品製造等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又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一個企業來説,可能符合多個加速折舊政策。鋻於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為此,公告第五條明確,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明確企業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要求
為保證優惠政策正確執行,引導企業正確核算,公告第六條對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並建立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明確2015年前三季度新購進的固定資産未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處理方法
公告第七條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由於政策發佈較晚,企業熟悉掌握優惠政策也有一個過程,可能存在企業在前3季度未能及時計算享受優惠的情況。為此,公告明確,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