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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5-12-0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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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出臺背景

  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做出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根據國務院決定,10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進行了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財稅〔2015〕116號文件的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範疇,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夥企業。

  (二)公告明確了法人合夥人的範疇。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條款表明,只有依法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確了法人合夥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的規定,限定了法人合夥人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

  (三)公告明確了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才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所稱“滿2年”,是指財稅〔2015〕116號文件執行之日起,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24個月),同時,法人合夥人對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例如A企業于2012年10月2日投資于某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至2015年10月2日該投資滿2年,A企業滿足優惠政策條件。

  同時,公告明確了法人合夥人投資于多家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合併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是考慮到法人合夥人可能會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分配可能會有所差別,有些會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分配,有些則沒有,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有些項目可能永遠沒有回報。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僅能抵減從其對應投資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會造成法人合夥人的可抵扣投資額無法完全得到抵減,從而削弱該項優惠的政策效應。公告中同時明確了對於當年抵扣有結余的,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計算方法。為避免法人合夥人變動影響優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規定法人合夥人應在滿足優惠條件的當年按照規定計算確定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如上例中,A企業應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計算確定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部分。

  為適應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公告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夥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五)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仍應依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確定及合理分配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有關合夥制所得稅問題,在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確立了“先分後稅”的基本原則,也規定了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及分配原則,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為本公告的配套徵收管理工作的依據。

  (六)公告明確了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需按照文件要求填報《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的義務。之所以設定3個月的申報期限,主要考慮是一方面與一般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為了保證了法人合夥人在5月31日前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能夠及時提供有關納稅申報資料。

  (七)公告明確了法人合夥人備案享受優惠政策的手續。由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與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可能不一致,為便於法人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加強監管,在蘇州工業園區政策試點的基礎上,簡化原備案資料為留存企業備查,增加《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以便於企業核算和稅務機關核實應納稅所得額結轉抵扣情況。同時要求報送《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有利於法人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及時獲得抵扣資訊的詳細資料,兌現優惠政策。

  (八)公告明確有關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對在2015年度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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