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什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一登記流程、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資訊共用”,將原來由民政、品質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民政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稅務組織部門不再發放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問題2:什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答: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要求,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該代碼設計為18位,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登出後,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
問題3:本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涉及所有社會組織嗎?
答:本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涉及全市範圍內的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問題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實施後,未換發的登記證書可以使用到什麼時候?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實施後設立過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過渡期內未換發的證書可繼續使用,過渡期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登記證書不再有效。
問題5:已成立社會組織怎麼換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
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實施後,已成立社會組織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原登記管理機關將直接換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社會組織如有需要,也可直接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社會組織申請變更(換證)時,應當交回原有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問題6:本次換證收費嗎?
答:社會組織換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不收取任何費用。
問題7:申請換證時發現原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原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遺失的,應當提交遺失情況説明和在公開發行報刊上聲明作廢的報紙報樣。
問題8:社會組織如只辦理了登記證書,沒有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是否可以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答:可以,但需要提交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的情況説明,並對真實性負責。
問題9:換發登記證書後,社會組織登記號變成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有相關證明文件?
答:登記證書換發後,社會組織辦理其他相關事務如有需要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出具社會組織登記號變更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文件。
問題10: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後,辦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是否還需要分別提交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申請材料?
答:不需要。只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一套申請材料。
問題11: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後,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材料是否有變化?
答: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後,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材料沒有變化,申請人可以到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官方網站(www.shstj.gov.cn)下載。
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合稅務機關發佈《納稅人告知書》,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在稅務機關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配合稅務機關補充採集涉稅基礎資訊。
問題12: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後,社會組織登出登記時是否要先行進行清稅申報?
答: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改革後,社會組織登出時,需先進行清稅申報,並持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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